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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面向”现象

三面向:即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是一家专门从事著作权许可、转让和再许可的民营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

“三面向”现象:有人也称为“三面向”事件。因三面向公司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大规模著作权诉讼引起舆佳节又重阳论注意而得名。据报道其具体操作方式为,公司首先与一些学者签订网络版权转让协议,以双方谈妥的价格获得该作者一定时期内的网络作品的版权,然后在网站上搜索签约学者的相关文章,发现被其他网站转载后,即将该网站诉至法院,告其侵权,并索赔稿费、律师费等损失。

媒体将三面向公司或者詹启智称为“网络王海”,可见其颇具争议性。争议不仅发生在相关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网络发展前景等等多个领域。
本专题旨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专题内容自动更新】,以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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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著,萨孟武译:法律的斗争

德国法儒 耶林法律的斗争[1]

  原著:Rudolf von Jhering(【德】鲁道夫•冯•耶林)翻译:萨孟武[2]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时——这在世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半夜凉初透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由反对者的手中夺来。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不问民族的权利或个人的权利,凡想保全权利,事前须有准备。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二者相依相辅,运用宝剑的威力与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完全见诸实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过其优游的生活。我们若对他们说:“法律是斗争”,他们将莫明其妙。因为他们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与秩序。这也难怪他们,犹如豪门子弟继承祖宗的遗产,不知稼穑艰难,从而不肯承认财产是劳动的成果。我们以为,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包含两个要素,人们因其环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及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奴斯的头颅(Janus-head)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又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种双面的形象,不但个人,就是整个时代也是一样。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处时代不同,常常发生一种错觉。此种错觉实和个人的错觉相同,当和平继续之时,人们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够实现,然而炮声一响,美梦醒了。以前不劳而得的和平时代已成陈迹,接着而来的则为面目全非的混乱时代。要冲破这个混乱时代,非经过艰苦的战争,绝不能恢复和平。没有战斗的和平及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在人间,则应视力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有客观的(objective)及主观的(subjective)两种意义。客观的意义是指法律,即指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观的意义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

我们知道法律需要国家维持。任何时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际国家若袖手旁观,不与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民将轻蔑法律,视为一纸具文。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同时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拥护现行法律是一个力量,反对现行法律也是一个力量,两个力量成为平行四边形的两边垂直线,两力互相牵制,终则新法律常趋向对角线的方向发展。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由于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必有斗争。这个斗争或可继续数百年之久。两派对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权利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其结果如何,只有听历史裁判。在过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隶农奴的废除,土地私有的确立,营业的自由,言帘卷西风论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经过数世纪的斗争,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吾人读欧洲历史,即可知之。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

现在试来说明法律斗争。这个斗争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护佳节又重阳法益而引起的。不问个人的权利或国家的权利,其对侵害,无不尽力防卫。盖权利由权利人观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观之,亦必以侵害权利为他的利益,所以斗争很难避免。上自国权,下至私权,莫不皆然。国际上有战争,国内有暴有暗香盈袖动与革莫道不消魂命。在私权方面,中世有私刑及决斗,今日除民事诉讼之外,尚有自助行为。此数者形式不同,目的亦异,而其为斗争则一。于是就发生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抑为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前者是为法律而牺牲和平,后者则为和平而牺牲法律。固然任谁都不会因为一元银币落在水中,而愿出两元银币雇人捞取。这纯粹出于计算。至于诉讼却未必如此,当事人不会计较诉讼费用多少,也不想将诉讼费用归诸对方负担。胜诉的人虽知用费不赀,得不偿失,而尚不肯中轻诉讼,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测之。

个人的纠纷姑且不谈,今试讨论两国的纷争。甲国侵略乙国,虽然不过荒地数里,而乙国往往不惜对之宣战。为数里之荒地,而竞牺牲数万人之生命,数亿元之巨款,有时国家命运且因之发生危险。此种斗争有什么意义?盖乙国国民若沉默不作抗争,则今天甲国可夺取数里荒地,明天将得寸进尺,夺取其他土地,弄到结果,乙国将失掉一切领土,而国家亦灭亡了。由此可知国家因数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为生存而作战,为名誉而作战,牺牲如何,结果如何,他们是不考虑的。

国民须保护其领土,则农民土地若为豪强侵占数丈,自可起来反抗,而提起诉讼。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心声告诉他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系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权利感情。简单言之,诉讼对你,不是单单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对吾言。这个反对意见一旦流行,则法律本身就归毁灭。法律能够存在,乃依靠人们对于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惧而至逃避,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为。我敢坚决主张,吾人遇到权利受到损害,应投身于斗争之个出来反抗。此种反抗乃是每个人的义务。

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

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一种法律都是集合许多片段而成,每个片段无不包括肉体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抛弃法律等于抛弃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别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权利人的义务。吾人的生存不是单由法律之抽象的保护,而是由于具体的坚决主张权利。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

那辈窃盗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权人,故乃否认所有权的存在,更否认所有权为人格的要件。是则窃盗的行为不但侵害别人的财物,且又侵害别人的人格,受害人应为所有权而防卫自己的人格。因此窃盗的行为可以发生两种结果:一是侵害别人的权益;二是侵害别人的人格。至于上述豪强侵占农民的田地,情形更见严重。倘若该受害农民不敢抗争,必为同辈所轻视。同辈认为其人可欺,虽不敢明日张胆,亦将偷偷摸摸,蚕食该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观念愈发达,受害人愈难忍受侵害,从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强烈。故凡提起诉讼而能得到胜诉,应对加害人要求双重赔偿,一是讨还标的物;二是赔偿权利感情的损伤。

各种国家对于犯罪之会加害国家的生存者,多处以严刑。在神权国,凡慢渎神祗的处严刑,而擅自改变田界的,只视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农业国则反是,擅自改变田界的处严刑,慢渎神祗的处轻刑(古罗马法)。商业国以伪造货币,陆军国以妨害兵役,君主国以图谋不轨,共和国以运动复辟,为最大的罪状。要之,个人也好,国家也好,权利感情乃于生存要件受到损害之时,最为强烈。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之时,不问是那一种权利,均不能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价值不是物质上的价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观念上的价值(ideal value)。对于观念上的价值,不论贫与富,不论野蛮人与文明人,评价都是一样。至其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知识的高低,而是由于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许野蛮人比之文明人,权利感情更见强烈。文明人往往无意之中,计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蛮人不凭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进,坚决反抗权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认识权利受到侵害,不但对他自己,而且对整个社会,都可以发生影响,亦会拔剑而起,挺身而斗,不计利害,不计得失。吾于欧洲许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国人民有此权利感情。英国人民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驭者的欺骗,纵令急于出发,亦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这也许可以引人嗤笑,其实嗤笑乃是不知英国人民的性格,所以与其嗤笑英人,不如认识英人。

 为法律而斗争,是权利人的义务,已如上所言矣。兹再进一步,说明个人拥护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权利——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

法律与权利有何关系?我们深信法律乃是权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则存在,而后权利才会存在。权利由于法律,而后才有生命,才有气力,同时又将生命与气力归还法律。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则法律已经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纵令予以撤废,亦不会发生任何影响。这个原则可适用于一切国法,不问其为公法,其为刑法,其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实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负起责任,私法的实行则看私人是否拥护自己的权利。私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由于愚昧,不知权利之存在;也许由于懒惰或由于畏惧,不欲多事,其结果,法律常随之丧失锐气而等于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权威乃悬于权利的行使,一方个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个人又将生命给与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气。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犹如血液的循环,出自心脏,归于心脏。

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少数人若有勇气督促法律的实行,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受到迫东篱把酒黄昏后害,也无异于信徒为宗教而殉难。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乃坐听加喜人的横行,不敢起来反抗,则法律将为之毁灭。故凡劝告被害人忍受侵害,无异于劝告被害人破坏法律。不法行为遇到权利人坚决反抗,往往会因之中止。是则法律的毁灭,责任不在于侵害法律的人,而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气。我敢大胆主张:“勿为不法”(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为可贵。盖不法行为不问是出之于个人,或是出之于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挠不屈,与其抗争,则加害人有所顾忌,必不敢轻举妄动。由此可知我的权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认,就是人人薄雾浓云愁永昼权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认。反之,我能防护权利,主张权利,回复权利,就是人人薄雾浓云愁永昼权利均受防护,均有主张,均能回复。故凡为一己的权利而奋斗,乃有极崇高的意义。

在这个观念之下,权利斗争同时就是法律斗争,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时,成为问题的不限于权利主体的利益,即整个法律亦会因之发生问题。莎士比亚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 Venice)中,描写犹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贷款给安多纽(Anto-nio)的故事[3]中有舍洛克所说的一段话: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
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
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这里有我的证件。

“我要法律”一语,可以表示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又有人人应为维护佳节又重阳法律而作斗争的意义。有了这一句话,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权利,一变而为威尼斯的法律问题了。当他发出这个喊声之时,他已经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凛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权利与威尼斯的法律成为一体。他的权利消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归消灭。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诡计,拒绝舍洛克履行契约。契约内容苟有反于善良风俗,自得谓其无效。法官不根据这个理由,既承认契约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条件。这犹如法官承认地役权人得行使权利,又不许地役权人留足印子地上。这种判决,舍洛克何能心服。当他悄然离开法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毁灭了。

说到这里,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莱斯特(Henrich von Kleist)所写的小说《米刻尔•科尔哈斯》(Michael Koh Ih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从法院的判决。反之,科尔哈斯则不然了。他应得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护,领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义的主张。他悲愤极了,说道:“为人而受蹂躏,不如为狗”,“禁止法律保护吾身,便是驱逐吾身于蛮人之中。他们是把棍子给我,叫我自己保护自己”。于是愤然而起,由正义的神那里,夺得宝剑,挥之舞之,全国为之震骇,腐化的制度为之动摇,君主的地位为之战栗。暴有暗香盈袖动的号角已经鸣了。权利感情受到侵害,无异于对人类全体宣战。但是驱使科尔哈斯作此行动,并不是单单报仇而已,而是基于正义的观念。即余当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复名誉;并为同胞将来所受的侵害,要求保护,这是余的义务。结果,他便对于从前宣告他为有罪的人——君主、领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罗马,法官受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根据,而惟视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人类的权利感情不能得到满足,往往采取非常手段。盖国家权力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放弃法律途径,用自助行为以求权利感情的满足,不能不说是出于万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无结果.教徒的殉难可使罗马皇帝承认基薄雾浓云愁永昼督教,欧洲各国的民瑞脑消金兽主宪有暗香盈袖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来。科尔哈斯挥动宝剑实是“法治”发生的基础。

国民只是个人的总和,个人之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和行动。个人关于私权的主张,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恶法律和恶制度的压迫, 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反抗,终必成为习惯,而丧失权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坏宪有暗香盈袖法或外国侵略领土,而希望他们奋然而起,为宪有暗香盈袖政而斗争,为祖国而斗争,争所难能。凡沉于安乐,怯于抗斗,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至于名誉或人格也会因而受到损害,此辈是不了解的。此辈关于权利,只知其为物质上的利益,我们何能希望他们另用别的尺度以考虑国民的权利及名誉。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是私权上勇敢善战之士。前曾沈过,英国人愿为区区一便士之微而愿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钱,与加害人从事斗争。有这斗争精神,故在国内能够争取民瑞脑消金兽主政治,于国外能够争取国家声望。

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国民在必要时,若能知道如何保护政治的权利,如何于各国之间,防卫国家的独立.必须该国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够知道如何主张他们自己的权利。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之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那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

依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简单的结论,即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人比黄花瘦制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盖专人比黄花瘦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任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东篱把酒黄昏后议。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人比黄花瘦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到了这个时候,政治家方才觉悟,要培养对外民气,须先培养对内民气,亦已晚矣。[4]

注释 

[1]Rudolf von Jhering原著,萨孟武教授翻译。本文原载三民书局出版的“孟武自选文集”(第101页至第113页),承刘振强先生同意转载,谨致最大的谢意。萨孟武先生是著名的政治学者,著作等身,影响深远,贡献至巨。关于这篇文章,萨师孟武作有如下的说明:“是篇是节译意译德国法学权威Rudolf von Jhering的Der Kampf um das Recht,是书本来是一篇演讲稿,以后修改成书,除吾以外,世界各国均有译本。按Recht一语有两种意义,一是法律;一是权利。英译本书名为The Strunggle for Law(由John J•Lalor从原书第五版译出)。两译本内容稍有不同之处。但日译本文字艰涩,不易了解,比之英译本逊色多了。余参考两种译本,有的根据英译本,有的根据日译本,只意译其大旨,删去字数极多,增加字数亦多。盖不删去,稍嫌芜杂;不增加,意义不明。余特别爱好是书富有感情,而且创见极多,能够说出别人所不能说的话。故节译出来,以供参考。”“法律的斗争”可作为初习民法的“精神教育”,特转录如下。——王泽鉴《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一节注,P.1
另据悉,耶林做这个演讲的时间是1872年
[2]关于耶林生平可参见:http://xhuzhijian.fyfz.cn/blog/xhuzhijian/index.aspx?blogid=121068
萨孟武简介可参见:http://zh.wikipedia.org/wiki/%E8%96%A9%E5%AD%9F%E6%AD%A6
[3]参阅王泽鉴著:“举重明轻、类推适用与衡平原则”,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第1页以下。
[4]我早已阅读本文数遍,也曾屡屡复印了向人推荐。今天有朋友发现网上竟有萨孟武的译本,故搜集起来,经与王泽鉴《民法总则》开篇所录原文对照,修改个别字词,添加几个注释,贴在这里。目的无他,只为更方便我向学友推荐。就我个人而言,还是比较喜欢这个译本,大陆也有学者翻译为《为权利而斗争》,似为全译,参见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窃以为远不如萨孟武版雅达耐读;另有郑永流译《为权利而斗争》(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丛书),由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不曾读过,不知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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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珊瑚虫版作者被抓,我有个疑问

刚收到消息,QQ珊瑚虫版的作者Soff(陈寿福)已被深圳警方抓捕(不知是刑事拘留,还是 ** ?)。
去年我就听说,深圳腾讯公司将这位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中心的教师告到北京海淀区法院,诉由是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侵权成立,要求陈赔偿腾讯公司10万元并公开道歉。(判决书全文附后)而腾讯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求未获支持。另据说,事后陈曾保证不再发布珊瑚虫QQ。

没想到一年后的今天,此事又演变为一桩刑事案件!其中详情不得而知。现有深圳电视一节目视频片段在网上流传。(视频附后)

了解过相关报道后,我有个问题没搞懂:一般,刑事案件都是归犯罪行为地机关管辖的。公半夜凉初透安部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管辖。”这位陈先生不是在北京么?去年的民事诉讼也是由北京法院管辖的,为什么这次是深圳警方办的案呢

当然,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如何确定向来是个难题。目前最高院的司佳节又重阳法解释认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见《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许,珊瑚虫工作室的服务器在深圳。(update:我简单查了一下,www.coralqq.comwww.soff.net/均指向一个北京的IP)

附1: 电视报道片段

附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转自 北京法院网)

(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寿福,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男,回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双子座B座901室。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陈寿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陈寿福及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腾讯QQ2006Beta2是原告在原腾讯QQ2004Beta基础上进行研发后于2006年5月推出的计算机软件。原告依法对QQ2006Beta2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许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使用及运营腾讯QQ2006Beta2。深圳腾讯通过www.qq.com(腾讯网)向网络用户提供腾讯QQ2006Beta2下载及使用服务。

  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soff.netwww.coralqq.com)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软件下载。通过下载、安装和运行“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原告发现“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实际属于对原告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

  另外,被告还在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复制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也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早在2003年1月12日,被告就已经就其原先修改腾讯QQ的行为向腾讯公司保证不再篡改腾讯公司QQ软件,保证关闭其网站上关于QQ软件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寿福辩称:第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未证明其有著作权; 第二,本案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不适格, 我方与珊瑚虫工作室无关联性, 也与珊瑚版软件无关。因此我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根据2005SR068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简体QQ2004Beta软件[简称:简体QQ2004]V1.0,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7月19日,权利人为腾讯公司,登记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

  根据2006SR1331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QQ2006软件V1.0,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3月14日,权利人为腾讯公司,登记时间为2006年9月26日。

  二、根据2005-F-0389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由王玥、王立于2005年6月1日创作完成,于2005年6月25日在深圳首次发表的作品《游戏软件(QQ堂)酷比系列》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2005-F-03985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由王玥于2005年5月3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5年6月1日在深圳首次发表的作品《游戏软件<QQ堂>酷比表情系列》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三、根据(2006)海证民字第7386号公证书及京ICP备05005058号备案记录,www.soff.net网站备案的ICP单位是陈寿福。根据soff.net域名信息查询记录及(2006)海证民字第7387号公证书,陈寿福是soff.net域名的持有人。

  四、陈寿福在2003年1月12日所作的保证书中承认“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我便把自己作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我主动于2002年11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了声明,并从主页上删除了QQ修改版本。在这里本人做出保证,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并停止传播,今后保证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

  五、“珊瑚虫工作室”的在线地址为www.soff.net,该网站上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授权协议》包含如下内容:“北京理工大学珊瑚虫工作室(Coral Studio)出品,cygwin、soff、Quaful联合制作…… 本程序基于腾讯QQ2006Beta2制作而成,除了具有QQ基本功能外,集成了网上最新流行的珊瑚虫增强包,可以显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另外去掉了烦人的广告,使界面更加清爽,也可以选择安装MSN风格的提示音,外挂还提供了丰富的定制功能。本程序为集成安装版,无须原版QQ,装完即可使用,还可以自由选择运行珊瑚虫版或者原版,安装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建…… 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本版本仅为方便用户使用之辅助工具,没有任何侵权意图。”

  在“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安装完成后,出现以下情况:

  (1)除安装了珊瑚虫版腾讯QQ外,用户电脑中同时还默认安装了360安全卫士、Zcom娱乐、珊瑚虫手机铃声下载、珊瑚虫在线查询IP数据等程序或者网页。

  (2)用户IE主页面默认为珊瑚虫上网导航(www.shc.265.com),IE窗口安装了珊瑚虫搜索工具栏。

  (3)如用户实际运行珊瑚虫版QQ,QQ操作界面中安装有“珊瑚虫QQ迷你站”栏目。如顺序点击QQ操作界面中“菜单”、“帮助”及“关于”,所显示界面中软件版本信息为“QQ2006BetaSP1v06.0.102.310珊瑚虫增强包v4.5.1正式版”,该界面中还直接为www.coralqq.com“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主页建立了链接。

  六、“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亦复制了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保证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腾讯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此作品,陈寿福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珊瑚虫工作室”中设置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行为显属侵权,故陈寿福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腾迅公司诉称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上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亦不予采信;腾迅公司要求陈寿福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亦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陈寿福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寿福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寿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郜  远

  人民陪审员  关铁良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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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T恤

冉云飞:立此存照,准备起诉天涯

说明:冉云飞在天涯博客写的那篇博文已经看不到了,现在只剩下这几句话。当然,如果订阅过他的博客的话,就不会错过。(广告一下,订阅博客,高效安全!)

法豆:我日你妈薄雾浓云愁永昼个烂逼.到底是什么事情,让豆子老师如此出离愤怒?!点击这里查看详情。

BLOG图党:红T恤,18年前的!所以要输入密码才能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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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骚扰我

前段时间有个137……的号码打电话给我,接起来,只听到一段音乐,我就立刻挂掉,想必是什么营销吧。以前也经常接到,大概是问你需要什么彩铃之类。

后来又多次接到这个电话(还挺执着的),加之,我现在有陌生号码恐惧症(就是,一看到陌生号码就紧张),烦不胜烦!昨天下午终于不能再忍,先听完音乐,等那个女声刚说到我们是移动公司什么什么的,我就警告她“别骚扰我!”

紧接着就拨通10086,把我的烦恼倾诉给客服小姐。经过几个回合的辩论,客服小姐说,会反映给相关部门处理,并且会通知我处理结果。

刚才,我接到10086的通知,已经将我的号码在他们的营销系统中屏蔽。

干得不错! 以后还可以试试,能不能把那些烦人的垃圾短信也给屏蔽了。

订阅本博客 方便 ◊  快捷 ◊  高效安全 ◊  Feed.cpblawg.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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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我看曹鹏老师讲课方式

【按】这是07级法律班一位新生听过我的课两周多后写的意见。我原样贴在这里,希望有更多学生坦陈己见。我会十分感谢,也会认真对待。

作者:あ紫ぶ悠み頨(好多字不认识,难道这就是所谓火星文么?)

在我多年的上学经历里,老师的讲课方式和学生的学习兴趣有直接的联系。有时候选择老师就像找女人一样,要有了感觉才有兴趣去了解去接触。找女人要的是新鲜感,选择老师也是一样的。曹老师的讲课方式就是有这种新鲜感,美国的那个教育学家说过(叫什么我忘了)。学习的好坏在于兴趣,而好的兴趣在于正确的引导。 如果有仔细听曹老师的课就会找到这样的痕迹。
    曹老师讲课时的思维跳跃是比较快的,稍微有点走神就会有跟不上的感觉。思维的路线就会出现错位,会有不知所云的感觉。
    有的同学较注意课本知识的掌握,所以较活跃的课堂思维会让他们产生“跑题”的感觉。但我自己的看法是,虽然是天马行空的但课堂知识的主线还是在的。
   曹老师有时会忽略部分同学的接受范围和接受能力。同时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本来是想加固知识的掌握的,但有时会误导一些同学。
   我本人比较喜欢发散性的思维模式的,但高中那种教条主义的课堂方式在我们心中还是留有阴影的,突然的转变对适应能力不怎么好的同学还是有影响的。
    如果从整体上来说的话,曹老师应该给一两节缓冲课的机会。或是直接把讲课的方式做点小说明,这样同学门在接受知识时不会吃力,也不会发生误解了。
   曹老师的讲课方式是比较有争议的,但支持的声音还是比较多的。但还是要照顾小团体的。
    以上文字只代表本人看法,从感觉上说了点自己的东西,如有意见请留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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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死不瞑目

该图片存放在在曹鹏@巴巴变

刚收到yo2的邮件——《通知:您的一篇文章因涉及敏感内容已经被管理员删除》。

被删的文章是《“政府禁莫道不消魂令”不是不可抗力》。说实话,我没仔细看过yo2的用户协议,所以很不明白这篇文字哪句话或者哪个字触犯了该协议,以至于要被删除。

删就删吧,说明一下理由,告诉我那句话“敏感”了,也好让我学习一下,以后也好注意。为什么非得搞得神秘兮兮,非得让我死不瞑目!?

附邮件全文
发件人:yo2.cn <sender@yo2.cn>
你好,
你的文章《"政府禁莫道不消魂令"不是不可抗力》因涉及敏感内容,已经被管理员删除。请您在使用 yo2 服务的同时遵守服务条款。谢谢合作!

070922更新:

查看《“政府禁莫道不消魂令”不是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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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习题(八):代书遗嘱出错,律所要不要赔?

 【按】该案例由葵花法律论坛民法版斑竹JAL组织讨论,原文地址在这里。欢迎参加讨论。

【案例】李女士与王先生系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王先生原有一子小东(化名)。2005年10月6日,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立遗嘱人王先生的委托,为王先生代书遗嘱,并出具了见证人证明,王先生在遗嘱中表示,其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归李女士所有。

王先生去世后,小东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房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女士提交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不予认定效力。

李女士认为,因某律师事务所的过错,导致遗嘱效力未得到认定,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律师事务所认为,其受王先生的委托代书遗嘱,李女士并非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不应对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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